跑腿问诊服务弄丢病理切片如何担责?法院这样判!

京法网事:雷悦 |  2025-09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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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为就医患者提供陪诊代办的服务项目逐渐增多,主要内容包括陪诊陪检、代办问诊、送取报告、代约检查等。陪诊代办服务为异地就医患者、老年患者等群体提供了就医便利,但随着陪诊代办业务的兴起,相关纠纷也逐渐出现。如委托他人跑腿问诊,对方却把作为重要诊断依据的病理切片弄丢了,该如何赔偿患者的损失?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。


案情简介


谢女士是一名癌症患者,某年7月,她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了从事陪诊代办服务的李某,之后便委托李某帮忙在北京的一家三甲医院挂号,并支付了500元挂号费。因需要病理切片制作新的病理报告,谢女士将其在外地医院保存的病理切片借出邮寄给了北京的李某。


同年8月18日,李某告知谢女士病理切片丢失。谢女士顿时陷入焦虑与不安之中——这份病理切片包含了最严重的癌变组织,是医生进行诊断并制定更优治疗方案的关键病历材料,一旦丢失,自己的后续治疗势必受到影响。且病理切片中包含自己的敏感健康信息,万一被他人获取,可能造成隐私及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。


李某称自己收到病理切片后,将病理切片放在家门口的箱子中进行保管,发现病理切片丢失后,李某也积极进行过寻找。李某表示愿意将挂号费退还谢女士,但不同意承担其他赔偿责任。


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故谢女士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,要求李某赔偿其从外地医院借出病理切片的押金、挂号费、交通费等经济损失,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和谢女士之间成立有偿委托关系,李某未妥善保管病理切片导致丢失,存在过错。故判决李某赔偿谢女士合理经济损失2000余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。


法院裁判


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,患者的病理切片既是进行医疗诊断的重要依据,又承载患者的医疗健康信息,其既属于患者的敏感个人信息,也属于私密信息。病理切片作为具有人格属性的特殊物,对患者而言具有不可替代性。李某作为专门从事陪诊代办业务的人员,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,造成病理切片丢失,不仅影响谢女士后续治疗,可能对谢女士的健康权构成侵害,还导致病理切片中承载的个人信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,侵害了谢女士的隐私。因此,李某丢失病理切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。谢女士作为癌症患者,病理切片丢失势必加剧其对病情的焦虑情绪,顺义法院酌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,并无不当。故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法官释法


根据民法理论,人体本身并非物权的客体,一般不属于物的范畴,但人体的一部分如血液、骨髓、器官或其他组织脱离人体而独立存在后,则可以视为物。病理切片系患者脱离的身体组织加工制作而成,其具有物的属性,但相较于一般物,病理切片应属于具有人格属性的特殊物及伦理物。


首先,病理切片是病理学检查中用于观察组织细胞形态变化的重要标本,其中承载了患者的病理信息,是医生为患者进行疾病诊断及治疗的重要依据,与患者的健康权具有紧密联系。其次,病理切片所承载的医疗健康信息,既属于患者的敏感个人信息,也属于私密信息,通过对病理切片进行技术分析,不仅能够读取患者的病情,还可能提取患者的基因信息,其与患者之间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。一旦患者的病理切片丢失,不仅可能侵害患者的健康权,还直接造成患者的病理信息等个人信息泄露,侵害患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益。


病理切片的特殊属性对其保管者提出了更高的保管要求。在陪诊代办服务中,患者与陪诊代办人员之间成立有偿委托合同关系。患者因就诊需要将病理切片交由陪诊代办人员,陪诊代办人员即对病理切片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,此种义务应属于双方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附随义务。若陪诊代办人员将病理切片丢失,将发生请求权的竞合,患者既可以依据委托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责任,也可以依据侵权关系主张侵权责任。


法官提示


患者在就诊过程中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病历材料。患者看病时产生的病理切片、病历本、检查报告等材料,都是重要的 “健康档案”,一定要妥善保管。如果委托他人帮忙办理就医事宜,要明确约定材料保管责任,尽量选择正规服务机构。


陪诊代办人员应当尽到谨慎保管义务。无论委托是否有偿,只要接受他人委托保管他人物品,受托人均负有“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”。而对于专门从事陪诊代办业务的人员,其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当更高。接收患者的病理切片等重要材料后,必须妥善保管,避免丢失或损坏。


发生纠纷应及时收集证据维权。如果遇到医疗材料丢失、损坏的情况,要及时收集证据,比如委托陪诊代办的聊天记录、费用支付凭证、材料丢失的沟通记录、就医花费的票据等,通过协商、调解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法条链接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二十八条: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,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,包括生物识别、宗教信仰、特定身份、医疗健康、金融账户、行踪轨迹等信息,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,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,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条:自然人享有健康权。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: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